什麼是法律?什麼是法治?什麼是「依法治國」?連張達明、陳文敏等法律學者也慨嘆不再懂怎樣在香港教法律,《港區國安法》通過後,大家想必對此有了全新認知。不過「法學」這概念博大精深,不少外國學者開始發現,現在中國在香港這一套,根本是納粹德國時代法學家施密特(Carl Schmitt)的借屍還魂。The Atlantic不久前一篇來自Chang Che的有關文章,就很值得一讀。
中國法學界近年出現「施密特狂熱」 文章認為,中國管治模式近年的最大改變,在於習近平上台後,共產黨內部的意識形態出現了明顯「覺悟」,中國官方對持不同政見者的有限寬容,可說是結構性消失,而對新疆、西藏、內蒙、香港等的有限自治,亦開始強烈打壓。其間一群被稱為「國家主義者」的學者,逐漸成為主流,他們主張國家至上,「穩定壓倒一切」,相信唯有中央重槌出擊,中國才能維持穩定,而穩定了,(有中國特色的)自由、人權等權利,才能實現。
這樣的論述成為主流,也有其學術背景,反映中國法學界近年出現的「施密特狂熱」。
施密特是德國法學家、柏林大學教授,1933年加入納粹黨,雖然只在納粹黨正式過了3年,並非狂熱信徒,但他的反自由主義法律哲學理論,對納粹黨的「依法治國」、希特勒對法學的認知,造成了非常深遠的影響。相對於自由主義者認為「法治」(rule of law)是一切的最終權威,施密特則認為主權國家應該擁有一切的最終決定權;假如凡事高舉不能被國家完全掌控的「法治」,只會削弱一個國家處理事務的能力,反而令國民暴露在「外國勢力」敵人的威脅之下。
中國的「施密特狂熱」,據Chang Che 所言,則是在2000 年後慢慢萌芽,並在近10 年成為主流顯學。哲學家劉小楓將施密特的主要著作譯成中文,在中國各院校師生間掀起熱潮,而且沒有西方「談納粹色變」的忌諱。被問到施密特與納粹的連結時,北京大學法學教授陳端洪認為那是他的「個人選擇」,不代表施密特的思想本身是邪惡的。
在香港,陳端洪這名字也許沒有多少人認識,但自2014年以來,他在內地,就對香港議題不斷發表文章,據《紐約時報》報道,他是北京對港事務顧問之一。陳端洪在2018年曾直接引用施密特,為實施《國家安全法》辯護:「當國家處於極端危險中,即生死存亡之時,國家可以懸置相對憲法律的規範,特別是其中的公民權利條款,而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。」與此同時,習近平主席對中國的「國家安全觀」也進行了「深化」,現在計有16 種,而港區國安法目前(表面上)「只」包括約4 種。不過香港被涵蓋在國安概念這決定,其實早在上述觀念提出之時,已成定局,不過是等待時機去頒布而已。所以無論有沒有2019年的「反送中運動」,劇本也早已寫成。
中央推動港區國安法 涉及整個國家佈局 Chang Che文章提到的另一位學者,則更為我們熟悉:同樣是北京大學法學教授的強世功。他曾在香港中聯辦工作,出版過《中國香港》一書,而位列「國師」。這本書其實寫得很不錯,並不殺氣騰騰,而且對香港由下而上的傳統有頗多了解,可惜他在書中談到的一點彈性,並未在香港的現實情况出現。到了強世功撰寫2014年中國政府的「一國兩制」白皮書,更有一錘定音之勢:正是這份白皮書,提出北京對香港要擁有「全面管治權」,明確說出「一國」的主權,必須優先於「兩制」的公民自由,而這逐漸成為官方指導思想、國情班必修內容。強世功正是以施密特理論為基礎,指出香港的反抗勢力若繼續蔓延,可能會令中國付出「慘痛代價」,故此必須落實港區國安法。
從這角度看,中央政府義無反顧在香港推動港區國安法,絕非單是為了香港「二次回歸」,而是涉及整個國家的佈局,乃至舉國體制背後的官方意識形態,或曰「國魂」。澳洲政治學教授 Haig Patapan 認為,施密特的理念,讓當代中國學者將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合法性,放在民族主義、外部敵人等因素身上,取代了過時的階級鬥爭觀念。這樣一來,起碼在西方學者眼中,中國政府對施密特思想的應用,反映北京可能已從一個「輕視自由主義規範」的政府,變成一個「反自由主義規範」、而要自己建構新國際規範的全球政府。
於是乎,主權國家高於一切,就是今天香港的寫照。我們熟悉的、以普通法為基礎撰寫的《基本法》依然存在,所有條文本身都繼續適用,理論上,不應有天翻地覆的改變。但「一國高於兩制」,所以任何涉及「國家」層面的東西:國家主權、國家安全、國家利益、國家統一、國家尊嚴、國家責任、國家形象……都是一國。此所以香港教育制度損害「國家利益」,就屬於一國議題,要所謂「刮骨療毒」;香港醫護罷工損害「國家責任」,也是一國議題,需要秋後算帳。如此這般,納粹施密特主義法治觀治下的香港,雖然表面上還是使用一樣的法律,但有了港區國安法作為指導綱領,早已面目全非。
表面上,港區國安法的四大類罪行,並沒有通過前的追溯力。但港區國安法同時規定,警隊的國安處可以適用國安法賦予的權力,調查涉及國家安全的任何案件;而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,如有不清晰之處,則根據港區國安法47 條,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決定。這樣一來,雞毛蒜皮至本來簡單民事訴訟可以解決的「壹傳媒大樓疑似濫用地契經營秘書公司案」,卻成了國安處拘捕當事人的「大案」,甚至已經離職《蘋果日報》20年的前高層,也被國安處約落口供。有了這窗口,其實普通法的任何刑法,都可以用保釋門檻極高、毋須法庭手令「任查」的「國安套餐」處理,整個香港對法律的理解,自然被顛覆。加上群眾運動已經發動,假如法官判決不被認為符合「國家利益」,就會被「熱心市民」批鬥為「黃官」,這一套,和納粹德國的法官待遇,正是一脈相承。
回想納粹德國時代,「依法治國」會強調,一切對德意志好的,就是合法的。其實希特勒掌權時,大部分法律,還是沿用威瑪共和國的法律,而那些法律都是經過三權分立、民主程序制定的,德國人對條文的認真,也不容懷疑。希特勒政府只是利用1933年通過的《授權法》,得到日後自行立法的權力,從此不少新法凌駕了《威瑪憲法》對人權、民主、監督等的保障(有點像國安法),然後出現了希特勒(及其代表的國家利益)凌駕一切的「元首原則」,逐漸加了一些像反猶太人的《紐倫堡法案》等。但此外,就沒有大規模改變本來的法律條文。
換句話說,結構上,這是一個「雙元法體」:威瑪共和的真法治基礎,之上卻蓋上納粹主義的指導思想和綱領法規。結果,原班德國法官人馬、司法體系、公務員等傳統精英,有了納粹附加的綱領性法律,再在經過一輪「整頓」(例如以群眾運動式的「人民法庭」對傳統法官構成制約),也不得不集體迎接「新時代」。同樣的法律,放在同一群法官手中,就出現完全不同的演繹、處理和判刑基準。
回到「新香港」。一場初選公審,充滿納粹、蘇維埃制度show trial的特色,即使是第三世界國家的法庭,也不會如此折騰、侮辱被告們;但香港使用的,卻完全是字面上符合普通法的司法程序,一切絕對「依法」。未來,勿謂言之不預。
- Chang Che: The Nazi Inspiring China’s Communists - A decades-old legal argument used by Hitler has found support in Beijing. (The Atlantic, 2020-12-0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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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,Taiwan in Deutschland FB專頁去年8月簡介Die Welt(世界報)文章:Pekings Anleihen bei Carl Schmitt(北京借用施密特思想)
[編按:希特勒的明星法學家卡爾·施密特(Carl Schmitt)如何影響中國「國家主義者」?而施密特的「例外狀態」又如何催生「港版國安法」?喜歡德國法哲學、關注香港情勢的讀者,不要錯過《世界報》記者Maximilian Kalkhof這篇精采好文。]
"Hitlers Star-Jurist inspiriert heute Staatsrechtler in China. Die nutzen sein Werk als Rechtfertigung für das Vorgehen gegen den Freiheitskampf in Hongkong."
【#北京借用施密特思想】(Pekings Anleihen bei Carl Schmitt) Die Welt (世界報),2020年8月24日,6版
希勒勒的明星法學家如今啟發中國的國家法學者,他們用他的著作來合理化北京對港人爭民主的打壓。
他在文章中引用一位德國思想家的作品,「國家的存在是第一位的」,陳端洪2018年寫道,「憲法律必須服務於這個根本目的。」這段話前幾行另稱:「德國法學家施密特將憲法區分為絕對憲法與相對憲法。」接著,他解釋卡爾施密特(Carl Schmitt)的憲法概念。
中國法學者陳端洪是其圈子裡最知名的代表性人物,他曾在倫敦、雪梨與墨爾本等大學研究與任教,如今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。陳端洪也是北京政府智囊,他尤其提供中華人民共國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重要語彙。<論「一國兩制」條件下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概念的特殊性>是這篇引用施密特文章的冗長標題。這篇文章讀起來像是北京今年7月施行「港版國安法」的理論基礎。該法在國際上被評為違反中英聯合宣言,1984年,英國在該宣言中表明,其前殖民地於1997年歸還中國,作為對應措施,北京承諾香港特別行政區50年高度自治。
然而這部法律不只引起國際震驚,香港也反應激烈。這個城市害怕其民主運動將因「國安法」所訂下的四罪「分離、顛覆、恐怖主義與勾結外國勢力」而受鎮壓。民運人士與媒體人相繼被逮捕證實了先前的恐懼。
激烈的反應喚起一種彷彿這部法律是在一夜之間、從天而降的印象,但事實上此前已有一段長久歷史,我們甚至可以將之視為當代中國學術思潮最準確的表現。研究者稱這股思潮的代表性人物為「國家主義者」或「威權憲法主義者」。陳端洪是其中一位,而他與許多這個學派的追隨者一樣受施密特啟發,施密特是反自由的國家法學者與納粹的法律學家。卡爾施密特是德國20世紀最具爭議性的學者之一,透過間接方式,他影響德國基本法的誕生,例如建設性不信任投票、某些憲法條文的永久性效力,以及防衛性民主,都可追溯到他對威瑪憲法的批評;但施密特也同時是反猶、反自由與同情法西斯主義知識份子的代表性人物。他在1933年加入國社黨(NSDAP),毫無顧忌讓其思想為納粹服務。他捍衛希特勒謀殺衝鋒隊組織者恩斯特羅姆的「羅姆政變」,稱其為實現「領袖」原則。納粹用來制度化其種族意識形態的紐倫堡種族法案,他稱為「自由的憲法」(Verfassung der Freiheit)。
施密特讓陳端洪等「國家主義者」感興趣的,不是他的反猶主義,而是他的主權學說。「主權者即為決斷例外狀態之人」是施密特常被引用的定義。陳端洪在他2018年的文章中對此定義僅做了極微小的修正:「當國家處於極端危險中,即生死存亡之時,國家可以懸置相對憲法律的規範,特別是其中的公民權利條款,而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。」據北京大學的一份文件顯示,陳端洪早在2018年向中國領導階層提出一份「研究報告」,主題是:「香港問題」。在此報告中,陳端洪申論由中國中央政府實施一部「國安法」。一年後,2019年10月,經過香港反送中抗議數月,北京首次宣布引進此種法律的想法。中國的立法過程是一個黑盒子,因此我們無法衡量陳的意圖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國安法的立法,但清楚的是,施密特的信徒扮演了重要的角色。
強世功的影響則較為明確,和陳端洪一樣,強世功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教授,他激烈反對西方塑造的自由主義,如同陳端洪,他運用施密特的學說來論證其反自由主義。2018年,他在一場研討會上發表<地理與法權-麥金德與施密特論帝國間的衝突>,他在演講中引述施密特的著作《陸地與海洋》及《大地的法》。他的演說最後以「中國需要認真對待施密特的遺產」作結。強世功有豐富的香港經驗,從2004年到2008年,擔任香港中聯辦顧問。我們也無法得知強世功在「國安法」中的確切影響,但肯定很大。強世功是北京2014年公布的一份白皮書的作者之一,白皮書裡中央政府強調「廣泛的司法管轄權」,扼要地說,中央政府能夠在沒有法律限制的情況下在其領土上行動。
在香港中文大學研究中國法制史的穆秋瑞(Ryan Mitchell)說,大約十年前,圍繞陳端洪與強世功的「國家主義者」在中國的知識圈尚屬少數,自從2012年習近平掌權以來,這個反自由主義的學派幾乎成為黨的路線。「但這些學者沒有明確的方案」,穆秋瑞說,「他們主要是帶著功利性質的捍衛中國的主權。」在巴黎法國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講授中國思想史的魏簡(Sebastian Veg)也有類似看法,2019年他在《The China Journal》發表一篇論文描述過去幾年,中國對自由主義的批評如何從經濟領域轉移到政治領域,而這尤其與「國家主義者」的興起以及他們接收施密特的思想有關。對穆秋瑞重要的一點是,中國的「國家主義者不是因為施密特是納粹,而運用他的思想。」這位美國學者說,「只因為施密特在今天的中國得到回響,就將中國與納粹德國相提並論,我認為是不正確的。我們當然在中國聽見了法西斯主義的回聲,但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許多其他國家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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