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6-2-28補加:顏擇雅已刪除下面連結的Facebook公開文。依Facebook政策,所有分享帖也會被刪除。下面的評論,本取自我在Facebook分享顏文時所寫的批評,現已隨顏文一同消失。
- 關於Facebook原文刪掉分享文也消失的討論)
難得還有人在辯論宋以朗出版小團圓的法理依據。那我也多口再說兩句。
- 顏擇雅:#向康德學習請客吃飯 中收了一篇文章《死後出版為哪樁》,解釋了作品遲至作者過世後才出版有哪些原因。 ... (Facebook公開文)
顏文最不理想處,在於文中大部分篇幅只談法律,而無視當年隨遺囑附寄的另一封信內,張愛玲要求銷毀《小團圓》。宋以朗認為,這不是遺囑一部分,沒有法律效力,況且這只能說是當時張的遺願,其後她又多活幾年,「92年叫我銷毀,怎知93年沒有叫我不要?」
所以,將安妮法蘭克日記跟小團圓相比太過牽強,因為張愛玲曾明文要求銷毀《小團圓》,不管大家如何理解這“遺願”,這始終是不能避而不談的。
最後,顏說:「何況,生前不願出版,與死後不願出版,好像是兩回事。人死了哪還有意願不意願的呢?」
「人死了哪還有意願不意願的呢?」 ?!?!?!?!
「人死了哪還有意願不意願的呢?」 ?!?!?!?!
「人死了哪還有意願不意願的呢?」 ?!?!?!?!
(很驚訝,要重覆三次)
- joetsang.net:評宋以朗出版張愛玲《小團圓》小說的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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