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馬吉) 我討厭拿張愛玲晚年的皮膚病大造文章的人,強調她患的是心理病甚麼甚麼,還引用她自己的文字,「以子之矛攻子之盾」,洋洋自得。想想換了是你,患了皮膚病屢治不癒,也會形成心理陰影。像我小時候被蜜蜂螫過,至今看見蜜蜂也會害怕,這自然是心理問題,但豈值得大驚小怪?讀夏志清《張愛玲給我的信》,他說:「張愛玲為了生活不得不做她不喜歡的事,教書,做研究非其所長,她不與人接觸,只能寫她熟悉的事,她改寫《怨女》、《半生緣》都是說的老上海,揭露中國人的醜陋,不合美國人的胃口,得不到出版商的青睞。除了皇冠的稿費沒有固定的收入,耽誤了看好醫生,將皮膚病當作跳蚤侵蝕,屢次搬家,影響了她的創作力,真為她惋惜。」這才是朋友之言,才是人話。
(吳念真) 以張愛玲的個性,當知道寫給少數信任的人的信竟被拿來出版...不知道她會怎麼想?幾天前在香港,夢見一個頭髮散亂身影消瘦的老婦人很氣憤地跟我說:你幹嘛看我的信?
我自己也曾為小團圓的出版感到非常氣憤:
(曾堯) 宋以朗說過,就銷毀《小團圓》一事,「張愛玲到底是個重要作家,保留遺作50年或100年,將來對研究她文學的人可能有益處,...」當然,實情是未到50年或100年,皇冠就將《小團圓》出版了。為此宋以朗補充說,「但一九九三、九四年間,她仍多次與父親在書中修改內容,將女主角的作家身分改為學醫、研究戲劇等等,證明她很珍視此書,也仍想出版。」
宋以朗沒說錯,她的確“很珍視此書,也仍想出版”,但大前提應是,改寫到滿意方才出版,而我還沒有看到宋披露任何張表示滿意的信件。所以,“如果過程中真的銷毀,將會是大罪過”這一說法,只能算是宋以朗的看法。而若他“不出面處理出版”,《小團圓》“永難與書迷見面”,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,各有見解,唯獨張愛玲人死即滅,不可能有意見。
在此時此刻出版《小團圓》我有異議。我認為,決定草率(宋太想盡速解決張的遺稿遺信),時機不對(世人窺私張胡眼光正盛),“沒有尊重張愛玲的遺願,甚至沒有尊重張愛玲本人。執行人,代理人和讀者的意願反倒很受重視。
張愛玲是個離世將近20年的人,普通人該擁有的私隱權她也應當擁有。但她同時也是非常著名的華文小說家,無可選擇地擔上了公眾人物的身份。對於公眾人物,我們總覺得對他們的事情有相當知情權。
個人私隱和公眾知情權如何界定?這恐怕難有無爭議的共識。上述三件事,用絕對的私隱權角度看,都不能接受。但用絕對的公眾知情權角度看,又無可厚非。
我們常說,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去衡量對錯愛惡。我,怎麼看呢?
經過對比思考,我覺得自己比較看重張愛玲的“公眾人物”身份,所以,把她的生理/心理病拿來分析(例如吳佳璇的兩篇張愛玲精神分析),情感上難以認同,但理智上覺得這也是研究張愛玲的其中一個角度,不應列入禁區。
寄出的信,嚴格來說屬收信人所有,對方有權處理。若張愛玲曾明確表明反對身後將她的書信出版,(至少從感情上看)又當別論。單憑從她的個性推斷張愛玲對自己的信公開披露會很氣憤,理據稍嫌薄弱。
同樣地,張愛玲的遺物,既然已託付宋家處理,那麼,對於身後出版小團圓從原則上看當然跟處理書信一樣。小團圓例子的獨特性,在於張愛玲曾在遺願中要求銷毀這部小說,且並無明確證據顯示她改變主意,那麼,以文學遺產執行人有權處理/讀者有權閱讀張愛玲的理由來作行為依據,我難以接受。
對於如何處置張愛玲,上面是我的看法。大家又怎麼看呢?在個人與公眾人之間大家又如何劃界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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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,我的臉書貼:關於張愛玲“最後”遺著 - 少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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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3-4-25補加: 另一則關於張愛玲的“疾病心理學”-書之驛站:涼薄)
我是吳佳璇,那個寫了兩篇您感情上無法接受的心理分析文的精神科醫師。
回覆刪除您及許多讀者的感受,同樣在我心裡轉了四五年,最後還是決定運用所學,提供一些看法供關注張愛玲讀者參考。
謝謝您留意拙作。
吳佳璇,您好,謝謝您的留言。我寫這篇網誌文,目的在自我思索該如何對待一位備受談論的離世大作家。
刪除對你那兩篇文章反感的,恐怕不止我在文中引述的那位臉書友。我問自己,怎麼看待這類研究。如文中所述,我傾向視張愛玲為公眾人物。對這位公眾人物作心理分析,詳細探討她的心靈病患,我作為張愛玲讀者,看了覺得彆扭,但理智上覺得,只要是從科學/專業的角度出發,而不是企圖揭私隱翻垃圾,這未嘗不是研究張愛玲的其中一個角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