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-04-17

關於寫有『「小團圓」小說要銷毀』的信函

(零零碎碎寫過幾篇批評出版《小團圓》的文章,下文為其中之一。有興趣的可讀我的總論:評宋以朗出版張愛玲《小團圓》小說的決定 【網頁】【網誌】)


我反對出版張愛玲的《小團圓》。反對的理由,前文已詳列。

從銷量和網上反應看,贊成出版或認為無謂深究的,佔99%以上。況且,我只認為宋以朗的決定錯誤,從來不覺得他背叛了誰或行為不道德,而對於宋大方披露相關資料和不厭其煩地申明作決定的理由,非常欣賞。

我自覺應該收口。

不過,有一點,始終不吐不快。

宋三番四次說,提及“《小團圓》小說要銷毀,這些我沒細想,過天再說了”的,只是他們眾多書信中一封的一句,這不是遺囑,更不是法律檔案。

不是遺囑/法律檔案,OK,但“只是他們眾多書信中一封的一句”?絕不!

還是看看宋的《《小團圓》後記》吧。張愛玲於92年2月14日在美國立遺囑,訂明遺產交予宋淇夫婦,遺體即時火化並散發骨灰。

在此引用宋自己的字眼:“張愛玲把遺囑正本寄給宋氏夫婦,在附隨的信上說:「......(《小團圓》小說要銷毀。)這些我沒細想,過天再說了。」”。

寫有『「小團圓」小說要銷毀』的,就是一封隨遺囑正本寄給宋氏夫婦的信函。信上還談了訂立遺囑的經過,表示死後有錢剩要把它用在她的作品上(請高手譯,沒出版的出版),給宋淇夫婦買點東西留念,但不想立基金會作紀念等等。

(《《小團圓》後記》一文附有遺囑和該信的影印)

很明顯,這不是遺囑,也因此沒有法律效力,但也很明顯的是,這是一封隨遺囑寄給遺產承受人並寫有遺願的信函。

宋以朗故意貶低該信的重要性,將它說成僅是“衆多書信中一封”,來支持他的出版決定,是清楚不過的。

不過,從《《小團圓》後記》看,他也有點搞不清該信作為“遺願”的另一性質。文中他說,若宋淇收到信後,立即銷毀《小團圓》,而張後來改變注意,豈不鑄成大錯?另外,自此以後,張亦沒有問過《小團圓》是否已銷毀。在其他談話或訪問中,宋也經常重覆一個論據:如果張愛玲真的要銷毀《小團圓》,她會寫“見此信請立刻銷毀《小團圓》稿件,再回信確認”。但她沒有。

既然信是遺願,是談身後事的,那麼,銷毀《小團圓》的囑咐(從字眼看當時她的確還未完全拿定主意,這是事實),就如信中提到的其他事情一樣,應在張死後才做,而不是立即執行!所以,張不會寫“見此信請立刻銷毀《小團圓》”,宋淇閱後亦理所當然地沒有立即行動,而此後張沒有提起此事,亦不足為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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